2012年10月19日 星期五

BIM反思錄(四)

作者:數碼阿叔/柏基建築師,歲次壬辰年良月寫於台北
本文原發表於作者的新浪博客,2012-10-15

人不為己,天誅地滅

  這一集我們繼續討論關於美國那件涉及BIM的索賠案,這一集主要關注保險公司為什麼要迴避審判?不當和解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我故意用了一個跟BIM扯不上邊的標題,假如您覺得這個標題很聳動,您是正常的,因為我們和社會大眾都一樣,經常會習慣於積非成是的想法,其實“人不為己,天誅地滅”這句話並不是為我們心底那份“利己”的念頭做開脫,這句話正確的含義是“一個人如果沒能做好自己份內該做的事情,那麼他將無法見容於這個社會。”如何?這個說法令您覺得好過一點吧。

  其實,在人類的心裡,“利己”的考量永遠先於“利他”,這也就是達爾文先生在其進化論中昭示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微言大義。利己是人的本性,同時也是競爭的原力。在我們的生活中、工作中它總是若隱若現,不時的左右我們的判斷與決定。例如早年我們都有強行過馬路的經驗,四下看看,管他紅燈綠燈,湊夠一撮人就可以開步走了,如果有大媽大爺帶頭,那就更顯得理直氣壯。想一想,利之所趨,讓我們很容易追隨著別人的行為做同樣的事,而罔顧可能發生的結果。有位好朋友說這個索賠議題是在炒冷飯,然而比起骨灰級的柯林斯柱式,這碗飯還不算太冷。即使原先那篇敘述得不清不楚的博文意在嘩眾取寵,但凡是走過必留痕跡,在案例敘述中明確指出設計團隊的MEP設計師應用了BIM,他在裡面做了什麼我們不知道,可是在這個專案裡,資訊共享了沒有?如何協同工作的?專業整合做到了沒有?這些BIM的要素似乎都沒能達標,能明確知道的只是設計方與施工方在工作中的缺陷引發了建築爭議,保險業者的做法衝撞了既有的行業責任界線,從某個層次來說,這都是基於利己生成的結果。

  前面說過整個事件導因於“在施工過程中,當承包商組裝到大約70%的管線時,佈設的管線已經超出了悶頂的範圍。” 換句話說,還有30%的管線裝不進天花板(吊頂)裡面。

  這時承包商為了要解決問題將面臨抉擇,第一個方式是把天花板的預定高度降低,擴大悶頂的淨高,使得悶頂裡能容納剩餘30%的管線,可是這樣做有現實的困難,天花板高度降低了,室內空間的淨高度跟著變矮了,很可能影響到天花板下方空間的適用性,甚至可能使得室內淨高度不符合建築規範的要求,並且業主也不可能答應這麼做。另外一個解決方式就是把已經安裝好的管線全都給拆下來,按照事後他才知道的特別安裝順序重新佈設,這麼做一拆一裝之間不但承包商得憑空多花一筆拆除費和安裝費,同時拆除過程中還會造成部分材料與半成品的損耗,重新佈設管線也耗掉工程完工期限,承包商將因此蒙受返工與誤工的雙重損失。並且承包商如果主動這樣做,無異承認了自己施工不當,使得他將獨自承擔所有的損失,因此必須另闢蹊徑以求自保。

  最後承包商選擇了看起來對他最有利的辦法,一狀將業主告上法庭,理由是他認為這份施工圖顯然不合於工程常規致使他裝不進全部管線,同時提出數百萬美元的索賠要求,要求業主賠償這個部份誤工和返工的損失。業主對此傻眼之餘當然很生氣,於是轉而起訴了建築師,因為施工圖是建築師提供的,所以向建築師要求賠償。由於建築師投保了專業責任保險(PLI),這下子出險了,因此輪到這家XL保險公司上場,處理索賠談判事宜。

  對這個案例,保險公司的Lewis只說那棟建築物現在已經完工並且啟用了,基於為客戶保密的義務,他們拒絕透漏更具體的情況,也不願意說出當事人的姓名。保險公司這個做法完全正確,稍有法律知識的人都不會為此責怪保險公司不肯明示這件索賠案的細節,如果他們說了反而是犯法的行為。

  Lewis說:「這是個非常高價的索賠談判。」而XL保險公司對這件索賠官司並未進行審判的程序,由於保險公司認為這種牽扯到BIM所招致的爭議事件,沒有任何先前的判例可供援引,任何陪審團可能都很難理解BIM這玩意兒究竟在工程案件中扮演的角色與過程,並且難於對此做出正確判斷(※其實說穿了,保險公司心裡沒底,擔心的是最終做出對其不利的判決)。因此在對審判結果無從預期掌握的心態下,保險公司選擇了他們最擅長的做法,居中穿梭調解搓圓仔湯,促成以金錢賠償為和解條件,做為裁決的依據,目的是把他的損失減到最小。數百萬美元的賠償金額由建築師、MEP工程師以及承包商分攤,各方分攤的另一層意思是各方都承認自己有過失,協議按照過失的比例分別攤付,讓承包商得到據以拆卸重新安裝的返工損失金額。這裡有件事得注意,保險公司處理索賠官司的做法乃基於風險管理的原則,並不是以澄清事實真相的是非曲直為出發點,而是以自己出險的金錢損失最少為目標。

  迴避審判過程就意味著沒有從法律層面去界定事件中各當事人的責任與對錯,保險公司選擇以調解成金錢分攤賠付,更是一種和稀泥的處理方式。雖然對當事人是解決了自身問題,但是從旁觀者的立場,我們仍然要追索發生問題的人為原因,以及這個案例產生的後續影響。我們是大陸法系的國家,實施的是罪刑法定主義,法院按照具體的法令條文做為裁判的依據。而美國是海洋法系的國家,法庭會援引判例做為裁判的依據。這個首件涉及BIM的官司裁?的結果形成了判例,對於其後該州的其他類似案件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那麼我們從專業的角度來看,整個案件的徵結在哪裡?首先,保險公司的Lewis說:「問題在於溝通不足,設計團隊從未跟承包商談及安裝順序,並且承包商的經驗不夠老練,沒有在事先理解以一個特定的順序去裝配管件的重要性。」這是從保險公司的角度說事,這句話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溝通不足如果指的是設計團隊從未告知承包商關於管線排佈得非常緊密(※是否確實異於正常的排佈方式)這個事實,這能不能歸責於設計團隊我們等會兒再討論,至於安裝順序,如果設計方的施工圖上未指明管線高程,那就完全是承包商的責任。

  在咱們這裡,工程發包決標後,有個程序叫做“技術交底”(註:這是大陸規定的程序),通常會有一場碰頭會,與會的包括設計團隊的各專業負責人與施工單位的各個技術負責人,就設計內容進行說明與釋疑。我不清楚在美國依照他們的工程慣例如何辦理,假如這個案例也舉辦過類似的技術交底,設計方有足夠的機會在交底時知會施工方所謂“管線排列得極為緊密,必須按照特定的順序安裝”這回事。然而即使設計方真的沒說或者沒機會說,那麼他們就該為此擔負責任嗎?我認為未必!至少施工方在技術交底之前得把圖紙吃透,通常交底會上應該有會有不少問題提出來,要求設計方解釋,或者基於施工安裝的便利而要求調整,再不然軟磨硬泡的要求更改些材料廠牌、施工做法等等。如果您參加過這類技術交底會,在這個行業裡待得夠久,您可曾見過有哪一次施工方的項目經理會大剌剌的拍胸脯說一切都沒事,大家就等著去蹭會後那頓酒菜的?

  在美國與加拿大境內執業的建築師通常會為建築案件編訂建造與施工規範(Specs),或者使用Masterspec標準規範,就合同各方在專業上的權責義務做出規定。例如對於應用Masterspec規範的建築師而言,在Masterspec第01 31 00節“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ordination”(專案管理與協調)的敘述中,要求總承包商/分包商必需製作“Coordination Drawings”(※指的是結構機電設備整合圖)做為資訊提交的載體,交付給建築師/工程師核查。這樣的要求旨在界定設計與施工的責任範圍,跟是否應用BIM毫無瓜葛,在施工階段跟工程施作相關的建造手段(Means)、施工方法(Methods)、施工安全(Safety)和施作順序(Sequencing)都不屬於設計建築師的管轄權責。建築師把施工圖說(包含建築、結構、MEP、HVAC…等等)提交給業主,業主據以把建築專案發包給承包商,承包商基於其專業能力,把這些施工圖說整合成為直接用於施工的製造與安裝圖說(Shopdrawing)和跟時間、成本相關的計畫,在DBB交付模式下遊戲規則就是這麼玩的。

  換句話說,本案的承包商按照成規應該在動工前對各專業施工圖紙進行套繪整合,在製作“機電整合界面圖”(Combined Service Drawing, CSD)、“結構機電整合界面圖”(Structural ,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SEM)及“施工界面協調計畫”(Coordinate Installation Program, CIP)這些過程中就會很清楚的覺察這個客觀的事實,難以按照設計團隊提供的施工圖紙要求,把管線全都裝進悶頂裡。接下來正常的處理程序當然是利用“資訊徵詢函”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RFI)把問題回饋給業主,由業主要求設計團隊澄清或者進行調整修正(※RFI並沒有固定形式,可以利用文件、Email、電話甚至當面傳達意見或徵詢,只要能留下證據進行事後追?即可)。但是本案的實際狀況又如何?承包商因何底氣十足的按照自己的想法悶著頭往下幹,終致發生裝不下全部管線的困境。這是一連串巧合和疏忽造成的意外,還是另有原因,保險公司不說我們無從得知其詳,我們只能從善意第三者的角度做出合理的推測。

  會出現裝不下的結果顯然承包商沒有事先對本案做過“結構機電設備整合”(管線整合),但是我認為任何承包商都不會大而化之到跟自己的鈔票開玩笑,我們不能一言以蔽之的跟著說什麼“承包商的經驗不夠老練”這種貽笑大方的外行話。各層管線的安裝高程從何而來,沒有CSD/SEM可是承包商的底氣來自哪裡,最有可能的是設計方提供的那種經由BIM建模軟體所生成MEP施工圖紙的內容,跟他們習用的整合圖類似,讓承包商誤以為設計方已經正確完成了“管線整合”的任務,自己揀個便宜就直接根據設計方的圖紙上馬施工。到現在為止有件事我一直憋著沒說,在保險公司對這個案例的敘述中,Lewis曾說過一句話:

“管線在模型裡裝得下,可是在現實中卻裝不下。”
(原文為“Everything fit in the model but not in reality.”)

  在我看來,這正是整個事件的關鍵所在。我們做個情境模擬,這個案例是在大學裡的一座生命科學樓,供做教學、研究、實驗等等用途,假設還包含了一些實驗室(※有沒有我不知道),那麼管線與管道系統就不僅止於給水、排水、電力、弱電、空調、消防、保安監控等等基本管線那樣單純,可能還包含其他特殊管線。當然除了幹管還有支管與設備裝置,以及數不清的吊架,各管線系統的佈設肯定變得比較複雜。

  身為設計團隊中的MEP設計師,運用BIM建模軟體構建了MEP模型,您說這模型都建好了,他們會不會接著進行“干涉檢查”(interference checking)或者通俗說的 “碰撞檢測” (clash detection),應該是肯定有的,許多人應用BIM的目的不就是為了這個麼?如果干涉檢查只相對於結構模型以及其它MEP模型相互間做了幾何碰撞(硬碰撞)的檢測,確認了這些管線、管道沒有跟結構樑柱衝突的地方,各管線、管道相互也不存在衝突的地方。然而這就夠了嗎?顯然是不夠的,各管線之間應該保留多少間距?這可是由MEP設計師所設定的,管線間距的決定除了規範的要求以外,更需要考量施工時的吊裝搬運、人員近接操作空間、安裝進出順序、日後維修保養人員近接檢修空間….等等,都需要把這些必不可少的空間需求轉化成各處不同的管線間距。並且,沒有預設高程如何構建管線模型?又怎麼進行干涉檢測?

  假如MEP設計師不具備足夠的工程現場經驗,甚至沒見過管線管道在現場實際怎麼進行分層佈設、安裝銜接的全過程,那麼僅憑著想當然爾的認知去設計管線、管道,除非悶頂空間裡的高度能夠容得下跑馬,否則很容易出現本案例中Lewis所說的“管線在模型裡裝得下,可是在現實中卻裝不下”這樣的結果(※其他的技術性經驗我就不說了,否則這篇博文可能會寫不完)。正因如此,即使設計階段已經做過了管線整合,到了施工階段還是得由施工單位主導,根據每個專案實際的需要再正正式式的進行管線整合,製作CSD/SEM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過程,也是施工單位責無旁貸的責任。說到這裡,再回頭看看這個案例發生的過程,您該有點輪廓了吧?

  保險公司表示他們一直提醒身為設計工作者的客戶,別摻和到建造手段(Means)、施工方法(Methods)、施工安全(Safety)和施作順序(Sequencing)的範疇裡面去。但是對於這個案例,由於保險公司刻意迴避審判而以調解賠償來化解訴訟,卻因此創下了設計團隊對Means、Methods及Sequencing這些不屬於其責任範圍的部分擔負了責任並且賠償的先例,這讓人覺得保險公司只求利己的做法造成了一個很不好的後遺症,這也是原先那兩篇博文在專業網站上貼出以後造成設計與建造業者激烈反彈的主要原因,這個案例的結果違反了美國建築行業一直堅守的原則(※其實也是咱們這裡設計與施工的責任分界)。BIM其實是一種協同作業的過程,鼓勵專案的各參與方進行相互溝通、協調以及提出建議,但是在這個案例中,空頂著BIM的光環卻沒有發生那些該有的效益。

  寫到這裡您該發現這個項目建設的進行過程中,在BIM的應用上就只有設計團隊在唱獨角戲,即使運用所謂BIM軟體構建了三維模型甚至做了管線整合,最終僅僅落得生成二維施工圖紙,交付給不具備BIM應用能力的承包商,還捅出了摟子。專案建設的其他參與者諸如業主、承包商甚至運營管理單位都跟BIM沾不上邊兒,沒有業主與承包商就BIM的協同支持與合作,BIM的效益就只發生在設計團隊的內部而已,頂多還饒上生成了讓投標者難以質疑的標書與明細表,其餘整個就是傳統的專案建設操作型態(※這也跟當前咱們這裡的建築案件遇到的情況有些神似)。那麼擔任施工安裝的承包商又如何?到目前為止我們是假設承包商的專業施工能力沒有問題,所謂“沒有三兩三,哪敢上梁山”,應該不是個二楞子。但是如果承包商真的沒有套繪CSD/SEM圖紙,那是不可原諒的失誤,因為管線、管道的詳細製造圖紙又是根據什麼製作出來的?這可百分之百是承包商的責任範圍。但是如果真做了CSD/SEM,必然在動工前就會發現那“特殊安裝順序”的情況,也就不可能出現管線、管道只有70%裝得進悶頂空間的低級錯誤。對於這樣的矛盾存在,您想想,這當中是不是有人沒講真話。

  寫這篇博文的目的不在於指手劃腳的對當事人指述誰是誰非,也沒有預設立場的為哪一方翻案。我們藉由一些合理的假設,討論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專業上應有的做為,希望能拿這個案例的教訓做為我們日後的借鑒。從這裡也能看出應用“專案整合交付”(Integrated Project Delivery, IPD)交付模式的好處,設計、發包、建造不再以前後串列的方式的進行,而是成為重疊互補的進程。在設計階段就邀集業主、未來施工階段的各工種承包商與安裝承包商甚至運營單位加入,藉由他們提供的經驗與實踐需求,先完成管線整合以後再生成施工圖紙,這才是真正能避免返工誤工以及獲得提升工程效率的積極做法。再做最後一個假設,假如當初這個案例用的不是DBB(設計-發包-建造)交付模式,而是採用IPD交付模式進行,您認為結果會是如何?

  BIM反思錄就寫到這裡暫時擱筆,隨著BIM的風潮與相關技術的不斷引進,潮起潮落的過程中,在那片新舊思維交替的潮間帶,還有很多值得討論的材料,日後有機會我們再繼續研討。BIM的應用自成體系,絕非買回軟體學會建模就能那麼簡單的切入現有規制當中並且運作無礙。推動BIM普及化,不能只一味訴求BIM的光明遠景而避諱討論它跟現實間的衝突與矛盾,否則難保不會歧路亡羊不知伊於胡底。子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我們真該用心為BIM應用的深度和廣度規劃出完整的路線圖做為發展方向的指引,軟土深掘才能讓BIM在這個國度裡真正的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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