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9日 星期五

BIM反思錄(二)

BIM反思錄(二)
作者:數碼阿叔/柏基建築師,歲次壬辰年良月寫於台北
本文原發表於作者的新浪博客,2012-10-9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

  話說當前興起了一股“建築資訊模型化”(BIM)的風潮,被說成是建築業界的一次產業革命,當然也有人硬要說成是第三次工業革命,並且不加入BIM的行列就將被淘汰。(好吧!那麼在第二次的時候淘汰了誰?) 今天能跟BIM沾親帶故的各款應用軟體也如同雨後春筍般冒將出來,賣軟體的不住伸手四下招徠,訴說著俺才是老字號,一面比劃著建築世界未來的美景。變革肯定是有的,但並非起於一夕之間,而是隨著時間牽拖而漸進生成,說它是個願景也好。固然建築界中不乏冷漠以對者,他們面對任何變革的態度都依然故我,照例老神在在、不為所動。但是的確有許多建築業者看出其中的巧妙端倪而跟著上馬,他們面向BIM的態度則各有不同,其中有立馬撂了舊挑子義無反顧大幹快上的,也有那種摸著石頭過河邊走邊試深淺的,當然也有像在公園裡模仿人家打太極拳雖有形卻無神的,總是建築界中應用BIM的從業人員日漸增多,搞設計的、搞施工的、搞運營的、甚至搞投資的都有。在軟體商營銷策略的巧妙包裝下,讓已經上馬的業者咸認為有了BIM以後,就如同曾國藩在日記裡說的一樣,“從前種種,譬如昨日死;以後種種,譬如今日生也。”用上了BIM就像是走上了充滿陽光的康莊大道,但在現實中真的是如此順風順水嗎?

  在BIM問世之前,我們使用二維CADD少說也超過了20年光陰,甚至在CAD出現之前,趴在圖板上以手工製圖經歷的年代更為久遠,二維設計和CAD真的有如推銷BIM軟體那些人所說的那麼不堪嗎?如果真是,那麼今天城市中滿坑滿谷的高樓大廈又是怎麼蓋起來的?那些房屋可曾缺隻胳膊斷條腿的嗎?實際上,二維設計載體經過多年的應用已經發展得非常成熟,並且在建築市場上早已形成了完整的運作與規範體系,相關的產業鏈之間也擁有公認的遊戲規則。如果說今天BIM的介入,搞出這種三維模型相對提升了整個專案建設的效率和品質,這一點是讓人肯定的。然而設計載體工具驟然改變,勢必衝撞既有的規制,這一點也是不容否認的。

  當今電腦軟體與硬體的性能不斷更新,有效的實現了三維模型應用,原先存在設計人腦海中的設計構思,被移植到電腦的虛擬環境中,經由視覺化出現在顯示器螢幕上,開啟了工作整合、實時分享與協同工作的門戶,BIM帶來的真正效益在於協同工作(collaboration)提升效率而不是免除錯誤。但是人的思維終究跟不上電腦的處理速度,人很快就在大鯨魚式的應用軟體裡失卻完全掌控的能力,按下了鍵盤後,除了顯示器畫面上的改變以外,恐怕很少人清楚的知道,以自動化之名,電腦在台前幕後究竟還幹了哪些你所不知道的事情,迷信軟體萬能的後果是難以預料的。

  在設計過程中,透過人機界面往返操作,真正改變的是這個建築案件的設計內涵。如果使用者因為迷於絢麗的軟體功能而操作失當或失格的時候,引發的問題可能比想像中更大。電腦對操作者是忠實的,默默執行命令不會偷懶犯錯,它只會在承受不了折騰的時候自殺(當機給你看),頂多順便毀掉正在折磨它的那個三維模型。會犯錯的是驅策它的人類,人類的心智很容易被自我認同所蒙蔽,所謂“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不論是輔助設計還是整合施工,如果建築工作者本身在建築上的專業基本功不足、現場實務經驗不豐,不能期望在有了電腦和BIM加持以後,就能搞出不帶“E&O”(錯誤和遺漏)的圖紙來,相反的在圖紙中可能夾藏的是自己難以覺察的深層次設計失誤。換句話說,建築工作者本身在專業水平上的能力不足和誤判,會因為使用了BIM而不由自主的曝露出來。

  說到這裡,可能有些本著BIM至上的朋友已經按捺不住,準備把槍口指過來:「我們是搞設計的耶,要求我們具備施工層級(Construction-Caliber)的專業經驗太過份了吧?」 但我即使中槍也不得不說的是,即使你的專業水平能動手畫出一棟建築的各層平面圖和各向立面圖,但你需要的是能夠獨力畫出整棟建築從基礎到屋頂包含施工做法大樣的1/10或1/20比例外墻剖面圖(※請注意:我指的是要能符合1/10或1/20所必需具備的詳細內容),並且要畫得跟現場實際施工結果同樣正確無誤。如果您沒本領獨力做到這一點,那麼給您BIM軟體你照樣構建不出正確的模型來。在三維虛擬環境下操作建築設計,不論您使用的是哪一路三維軟體,過程就跟在真實世界裡蓋起一棟房屋所面臨的狀況一樣,從基礎墊層一路往上直到屋頂避雷塔尖,從整體結構骨架到內外飾面細節,即使拱券山花也一樣都不能少,想要做到這些靠的是深厚的現場實務經驗積累,這是單從書本上學不到的。會建模跟會運用模型操作設計是兩碼子事,搞建築設計的如果沒有親自在工程現場待過,切切實實的“跟過”建造與安裝的全過程,您說自己設計的東西都能一筆不改的順利蓋得起來,恐怕只有您自己會相信。因而建築設計者不要把責任都推到結構或MEP設計師身上,說他們做出來的結果跟您預想的差異很大,建築設計者要有足夠的專業判斷能力,預先給結構與MEP保留出足夠的空間尺度,合理的容納結構構件與MEP管線設備,絕對不能只顧自己耍得清爽,而把那些崎角旮旯的殘餘空間丟給結構與MEP設計師說 :「就這些了,拿去湊合著用吧!」

  應用三維軟體操作設計跟昔日運用二維軟體的實質過程天差地別(※我說的是構建三維模型“操作設計”,不是指看著畫好的二維施工圖建立三維模型那種抄圖建模的做法)。今天建築業界在某些業者急於圈地佔領市場的心態下,造成部份使用者迷信BIM這類三維軟體已經自動化到無所不能,形成了“過度期望”(Excessive expectations)和“過度自信” (Overconfidence)的迷思,以致於看起來完整的模型中卻可能潛藏著無法順利施工的隱患,而在設計當時操作設計者甚至無從判別施工可行性。模型裡的失誤,帶動信息的失準,生成二維施工圖紙的可操作性可能還比不上往昔應用CAD的年代。

  設計載體的差異,衝撞既有的建築體制和行業遊戲規則是必然的,不容否認,當前從建築規範、管理體制到建築專案中的角色權責,林林總總都是以往基於二維設計載體(CADD與手工製圖)的運用所制訂的。今天大家都很自豪已經進入了BIM時代,是否該平心靜氣的思考一下為何要應用BIM,我們的設計與施工體制架構該怎麼因應BIM的需要而做最佳化的調整。

  由於建築業界對BIM能耐(Capability)和成熟度(Maturity)的認知還缺乏足夠的機會去養成和磨練,對於拿三維建築資訊模型做為載體,跟現行基於二維載體的規制間存有多少窒礙與齟齬,在我們浮躁的奔往雲端的途中,甚至還沒有足夠的時間去做有系統的審視,我們建立的模型究竟是不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建築資訊模型,還是僅止套用可視化之名做為視覺展現的三維模型。別跟我說應用在三維設計中的模型不需要精細化,不包含細節的模型必然有所欠缺或失準,如果一味削足適履的去迎合軟體性能的不足而自我設限,那麼您根本搞不清楚您的模型裡究竟缺少了些什麼?細節不足的設計在工程進行中的引爆點在哪裡?也別跟我說當前大家都還習慣於“現場調整”的那套說法,如果把這些歷史遺留的現象當成是職業上的必然,那麼應用BIM就只是個形式,比誰把氣球吹得更大。

  BIM必須搭配適當的交付模式才能見其所長,不可諱言的,當前我們絕大多數的建築案件還是在運用傳統的“設計-發包-興建”(Design-Bid-Build, DBB)交付模式,業主分別跟設計方與施工方訂立合約,業主跟設計方之間既是合作者又是合約對造關係,設計方跟施工方之間也沒有相互依存的關聯。DBB交付模式在國內外都運用了很多年,順利執行完成的案例也多得不勝枚舉,雖然規制本身具備正面的價值,但由於在DBB交付模式下各參與方各據立場,缺乏相互信賴的基礎,在工程責任的制約下,各方也缺乏相互支援的動力。如果設計方(或施工方)讓業主產生了過度期望而忽略自己的作為能力不足,就可能導致自己惹上災難性的後果。

  於是現今許多人開始大力提倡“專案整合交付”(Integrated Project Delivery, IPD)這種新的專案交付模式(※又是從外國引進的),把業主、設計、施工、運營各方以及BIM一起綁進專案的設計過程中,說是成敗功過大家都有份,希望能藉此一舉解決往昔那些“無休止的設計變更、錯誤與誤差、工期拖沓冗長、生產效率低下、協調溝通緩慢、工程費超支…”等等問題,並且高調宣稱它是個完美的解決方案。的確,根據外國對IPD的定義和作法,其效益要比DBB模式相對高出不少,然而IPD要成功的實踐,參與者各方的心態能否捐棄私心,化小我為大我,能在工作上配合無間是左右其成敗的關鍵。所謂“一方水土養一方人”,這也跟各地區由來已久的建設習性、運作慣例、甚至行業潛規則都有著密切的關聯性,在外國能成功的實施不代表在咱們這裡必然行得通。(※還是那句老話,切莫拿極少數成功的案例當成業界普遍性的表現)

  IPD說穿了這是統一陣線的做法,看起來似乎是形成了雨露均霑的利益共同體,然而私底下還是各有盤算,參與方各自都想多得些銀子,別人多賺了可不會分點給你,自己的那一份是賺是賠還得自己下功夫,實際上既是合作又是對立的業態本質並沒有改變多少。假如設計方或施工方在BIM應用中達不到原先向業主宣稱的天大效益,或者工程中出現了任何非預期的技術失誤或財務困頓致使中間有人掉鏈條或者扯後腿,誰也無法保證屆時IPD會不會半路散架子,各參與方之間會不會因此而興訟索賠。

  別以為我只是嚇唬您,晚近就有一件在DBB交付模式下跟BIM有關聯的索賠案例,雖然發生的地點在美利堅國,但誰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我們的身邊也會出現相同的情景。有句話說“人無遠慮,必有近憂”,因此即便是未雨綢繆,我們也要仔細探討一下這個被稱為BIM索賠案首例的前因與後果,做為推展BIM應用的借鏡。

※未完待續:BIM反思錄(三)《從美國首件涉及BIM的訴訟案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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