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9日 星期五

BIM反思錄(四)

作者:數碼阿叔/柏基建築師,歲次壬辰年良月寫於台北
本文原發表於作者的新浪博客,2012-10-15

人不為己,天誅地滅

  這一集我們繼續討論關於美國那件涉及BIM的索賠案,這一集主要關注保險公司為什麼要迴避審判?不當和解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我故意用了一個跟BIM扯不上邊的標題,假如您覺得這個標題很聳動,您是正常的,因為我們和社會大眾都一樣,經常會習慣於積非成是的想法,其實“人不為己,天誅地滅”這句話並不是為我們心底那份“利己”的念頭做開脫,這句話正確的含義是“一個人如果沒能做好自己份內該做的事情,那麼他將無法見容於這個社會。”如何?這個說法令您覺得好過一點吧。

  其實,在人類的心裡,“利己”的考量永遠先於“利他”,這也就是達爾文先生在其進化論中昭示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微言大義。利己是人的本性,同時也是競爭的原力。在我們的生活中、工作中它總是若隱若現,不時的左右我們的判斷與決定。例如早年我們都有強行過馬路的經驗,四下看看,管他紅燈綠燈,湊夠一撮人就可以開步走了,如果有大媽大爺帶頭,那就更顯得理直氣壯。想一想,利之所趨,讓我們很容易追隨著別人的行為做同樣的事,而罔顧可能發生的結果。有位好朋友說這個索賠議題是在炒冷飯,然而比起骨灰級的柯林斯柱式,這碗飯還不算太冷。即使原先那篇敘述得不清不楚的博文意在嘩眾取寵,但凡是走過必留痕跡,在案例敘述中明確指出設計團隊的MEP設計師應用了BIM,他在裡面做了什麼我們不知道,可是在這個專案裡,資訊共享了沒有?如何協同工作的?專業整合做到了沒有?這些BIM的要素似乎都沒能達標,能明確知道的只是設計方與施工方在工作中的缺陷引發了建築爭議,保險業者的做法衝撞了既有的行業責任界線,從某個層次來說,這都是基於利己生成的結果。

  前面說過整個事件導因於“在施工過程中,當承包商組裝到大約70%的管線時,佈設的管線已經超出了悶頂的範圍。” 換句話說,還有30%的管線裝不進天花板(吊頂)裡面。

  這時承包商為了要解決問題將面臨抉擇,第一個方式是把天花板的預定高度降低,擴大悶頂的淨高,使得悶頂裡能容納剩餘30%的管線,可是這樣做有現實的困難,天花板高度降低了,室內空間的淨高度跟著變矮了,很可能影響到天花板下方空間的適用性,甚至可能使得室內淨高度不符合建築規範的要求,並且業主也不可能答應這麼做。另外一個解決方式就是把已經安裝好的管線全都給拆下來,按照事後他才知道的特別安裝順序重新佈設,這麼做一拆一裝之間不但承包商得憑空多花一筆拆除費和安裝費,同時拆除過程中還會造成部分材料與半成品的損耗,重新佈設管線也耗掉工程完工期限,承包商將因此蒙受返工與誤工的雙重損失。並且承包商如果主動這樣做,無異承認了自己施工不當,使得他將獨自承擔所有的損失,因此必須另闢蹊徑以求自保。

  最後承包商選擇了看起來對他最有利的辦法,一狀將業主告上法庭,理由是他認為這份施工圖顯然不合於工程常規致使他裝不進全部管線,同時提出數百萬美元的索賠要求,要求業主賠償這個部份誤工和返工的損失。業主對此傻眼之餘當然很生氣,於是轉而起訴了建築師,因為施工圖是建築師提供的,所以向建築師要求賠償。由於建築師投保了專業責任保險(PLI),這下子出險了,因此輪到這家XL保險公司上場,處理索賠談判事宜。

  對這個案例,保險公司的Lewis只說那棟建築物現在已經完工並且啟用了,基於為客戶保密的義務,他們拒絕透漏更具體的情況,也不願意說出當事人的姓名。保險公司這個做法完全正確,稍有法律知識的人都不會為此責怪保險公司不肯明示這件索賠案的細節,如果他們說了反而是犯法的行為。

  Lewis說:「這是個非常高價的索賠談判。」而XL保險公司對這件索賠官司並未進行審判的程序,由於保險公司認為這種牽扯到BIM所招致的爭議事件,沒有任何先前的判例可供援引,任何陪審團可能都很難理解BIM這玩意兒究竟在工程案件中扮演的角色與過程,並且難於對此做出正確判斷(※其實說穿了,保險公司心裡沒底,擔心的是最終做出對其不利的判決)。因此在對審判結果無從預期掌握的心態下,保險公司選擇了他們最擅長的做法,居中穿梭調解搓圓仔湯,促成以金錢賠償為和解條件,做為裁決的依據,目的是把他的損失減到最小。數百萬美元的賠償金額由建築師、MEP工程師以及承包商分攤,各方分攤的另一層意思是各方都承認自己有過失,協議按照過失的比例分別攤付,讓承包商得到據以拆卸重新安裝的返工損失金額。這裡有件事得注意,保險公司處理索賠官司的做法乃基於風險管理的原則,並不是以澄清事實真相的是非曲直為出發點,而是以自己出險的金錢損失最少為目標。

  迴避審判過程就意味著沒有從法律層面去界定事件中各當事人的責任與對錯,保險公司選擇以調解成金錢分攤賠付,更是一種和稀泥的處理方式。雖然對當事人是解決了自身問題,但是從旁觀者的立場,我們仍然要追索發生問題的人為原因,以及這個案例產生的後續影響。我們是大陸法系的國家,實施的是罪刑法定主義,法院按照具體的法令條文做為裁判的依據。而美國是海洋法系的國家,法庭會援引判例做為裁判的依據。這個首件涉及BIM的官司裁?的結果形成了判例,對於其後該州的其他類似案件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那麼我們從專業的角度來看,整個案件的徵結在哪裡?首先,保險公司的Lewis說:「問題在於溝通不足,設計團隊從未跟承包商談及安裝順序,並且承包商的經驗不夠老練,沒有在事先理解以一個特定的順序去裝配管件的重要性。」這是從保險公司的角度說事,這句話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溝通不足如果指的是設計團隊從未告知承包商關於管線排佈得非常緊密(※是否確實異於正常的排佈方式)這個事實,這能不能歸責於設計團隊我們等會兒再討論,至於安裝順序,如果設計方的施工圖上未指明管線高程,那就完全是承包商的責任。

  在咱們這裡,工程發包決標後,有個程序叫做“技術交底”(註:這是大陸規定的程序),通常會有一場碰頭會,與會的包括設計團隊的各專業負責人與施工單位的各個技術負責人,就設計內容進行說明與釋疑。我不清楚在美國依照他們的工程慣例如何辦理,假如這個案例也舉辦過類似的技術交底,設計方有足夠的機會在交底時知會施工方所謂“管線排列得極為緊密,必須按照特定的順序安裝”這回事。然而即使設計方真的沒說或者沒機會說,那麼他們就該為此擔負責任嗎?我認為未必!至少施工方在技術交底之前得把圖紙吃透,通常交底會上應該有會有不少問題提出來,要求設計方解釋,或者基於施工安裝的便利而要求調整,再不然軟磨硬泡的要求更改些材料廠牌、施工做法等等。如果您參加過這類技術交底會,在這個行業裡待得夠久,您可曾見過有哪一次施工方的項目經理會大剌剌的拍胸脯說一切都沒事,大家就等著去蹭會後那頓酒菜的?

  在美國與加拿大境內執業的建築師通常會為建築案件編訂建造與施工規範(Specs),或者使用Masterspec標準規範,就合同各方在專業上的權責義務做出規定。例如對於應用Masterspec規範的建築師而言,在Masterspec第01 31 00節“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ordination”(專案管理與協調)的敘述中,要求總承包商/分包商必需製作“Coordination Drawings”(※指的是結構機電設備整合圖)做為資訊提交的載體,交付給建築師/工程師核查。這樣的要求旨在界定設計與施工的責任範圍,跟是否應用BIM毫無瓜葛,在施工階段跟工程施作相關的建造手段(Means)、施工方法(Methods)、施工安全(Safety)和施作順序(Sequencing)都不屬於設計建築師的管轄權責。建築師把施工圖說(包含建築、結構、MEP、HVAC…等等)提交給業主,業主據以把建築專案發包給承包商,承包商基於其專業能力,把這些施工圖說整合成為直接用於施工的製造與安裝圖說(Shopdrawing)和跟時間、成本相關的計畫,在DBB交付模式下遊戲規則就是這麼玩的。

  換句話說,本案的承包商按照成規應該在動工前對各專業施工圖紙進行套繪整合,在製作“機電整合界面圖”(Combined Service Drawing, CSD)、“結構機電整合界面圖”(Structural ,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SEM)及“施工界面協調計畫”(Coordinate Installation Program, CIP)這些過程中就會很清楚的覺察這個客觀的事實,難以按照設計團隊提供的施工圖紙要求,把管線全都裝進悶頂裡。接下來正常的處理程序當然是利用“資訊徵詢函”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RFI)把問題回饋給業主,由業主要求設計團隊澄清或者進行調整修正(※RFI並沒有固定形式,可以利用文件、Email、電話甚至當面傳達意見或徵詢,只要能留下證據進行事後追?即可)。但是本案的實際狀況又如何?承包商因何底氣十足的按照自己的想法悶著頭往下幹,終致發生裝不下全部管線的困境。這是一連串巧合和疏忽造成的意外,還是另有原因,保險公司不說我們無從得知其詳,我們只能從善意第三者的角度做出合理的推測。

  會出現裝不下的結果顯然承包商沒有事先對本案做過“結構機電設備整合”(管線整合),但是我認為任何承包商都不會大而化之到跟自己的鈔票開玩笑,我們不能一言以蔽之的跟著說什麼“承包商的經驗不夠老練”這種貽笑大方的外行話。各層管線的安裝高程從何而來,沒有CSD/SEM可是承包商的底氣來自哪裡,最有可能的是設計方提供的那種經由BIM建模軟體所生成MEP施工圖紙的內容,跟他們習用的整合圖類似,讓承包商誤以為設計方已經正確完成了“管線整合”的任務,自己揀個便宜就直接根據設計方的圖紙上馬施工。到現在為止有件事我一直憋著沒說,在保險公司對這個案例的敘述中,Lewis曾說過一句話:

“管線在模型裡裝得下,可是在現實中卻裝不下。”
(原文為“Everything fit in the model but not in reality.”)

  在我看來,這正是整個事件的關鍵所在。我們做個情境模擬,這個案例是在大學裡的一座生命科學樓,供做教學、研究、實驗等等用途,假設還包含了一些實驗室(※有沒有我不知道),那麼管線與管道系統就不僅止於給水、排水、電力、弱電、空調、消防、保安監控等等基本管線那樣單純,可能還包含其他特殊管線。當然除了幹管還有支管與設備裝置,以及數不清的吊架,各管線系統的佈設肯定變得比較複雜。

  身為設計團隊中的MEP設計師,運用BIM建模軟體構建了MEP模型,您說這模型都建好了,他們會不會接著進行“干涉檢查”(interference checking)或者通俗說的 “碰撞檢測” (clash detection),應該是肯定有的,許多人應用BIM的目的不就是為了這個麼?如果干涉檢查只相對於結構模型以及其它MEP模型相互間做了幾何碰撞(硬碰撞)的檢測,確認了這些管線、管道沒有跟結構樑柱衝突的地方,各管線、管道相互也不存在衝突的地方。然而這就夠了嗎?顯然是不夠的,各管線之間應該保留多少間距?這可是由MEP設計師所設定的,管線間距的決定除了規範的要求以外,更需要考量施工時的吊裝搬運、人員近接操作空間、安裝進出順序、日後維修保養人員近接檢修空間….等等,都需要把這些必不可少的空間需求轉化成各處不同的管線間距。並且,沒有預設高程如何構建管線模型?又怎麼進行干涉檢測?

  假如MEP設計師不具備足夠的工程現場經驗,甚至沒見過管線管道在現場實際怎麼進行分層佈設、安裝銜接的全過程,那麼僅憑著想當然爾的認知去設計管線、管道,除非悶頂空間裡的高度能夠容得下跑馬,否則很容易出現本案例中Lewis所說的“管線在模型裡裝得下,可是在現實中卻裝不下”這樣的結果(※其他的技術性經驗我就不說了,否則這篇博文可能會寫不完)。正因如此,即使設計階段已經做過了管線整合,到了施工階段還是得由施工單位主導,根據每個專案實際的需要再正正式式的進行管線整合,製作CSD/SEM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過程,也是施工單位責無旁貸的責任。說到這裡,再回頭看看這個案例發生的過程,您該有點輪廓了吧?

  保險公司表示他們一直提醒身為設計工作者的客戶,別摻和到建造手段(Means)、施工方法(Methods)、施工安全(Safety)和施作順序(Sequencing)的範疇裡面去。但是對於這個案例,由於保險公司刻意迴避審判而以調解賠償來化解訴訟,卻因此創下了設計團隊對Means、Methods及Sequencing這些不屬於其責任範圍的部分擔負了責任並且賠償的先例,這讓人覺得保險公司只求利己的做法造成了一個很不好的後遺症,這也是原先那兩篇博文在專業網站上貼出以後造成設計與建造業者激烈反彈的主要原因,這個案例的結果違反了美國建築行業一直堅守的原則(※其實也是咱們這裡設計與施工的責任分界)。BIM其實是一種協同作業的過程,鼓勵專案的各參與方進行相互溝通、協調以及提出建議,但是在這個案例中,空頂著BIM的光環卻沒有發生那些該有的效益。

  寫到這裡您該發現這個項目建設的進行過程中,在BIM的應用上就只有設計團隊在唱獨角戲,即使運用所謂BIM軟體構建了三維模型甚至做了管線整合,最終僅僅落得生成二維施工圖紙,交付給不具備BIM應用能力的承包商,還捅出了摟子。專案建設的其他參與者諸如業主、承包商甚至運營管理單位都跟BIM沾不上邊兒,沒有業主與承包商就BIM的協同支持與合作,BIM的效益就只發生在設計團隊的內部而已,頂多還饒上生成了讓投標者難以質疑的標書與明細表,其餘整個就是傳統的專案建設操作型態(※這也跟當前咱們這裡的建築案件遇到的情況有些神似)。那麼擔任施工安裝的承包商又如何?到目前為止我們是假設承包商的專業施工能力沒有問題,所謂“沒有三兩三,哪敢上梁山”,應該不是個二楞子。但是如果承包商真的沒有套繪CSD/SEM圖紙,那是不可原諒的失誤,因為管線、管道的詳細製造圖紙又是根據什麼製作出來的?這可百分之百是承包商的責任範圍。但是如果真做了CSD/SEM,必然在動工前就會發現那“特殊安裝順序”的情況,也就不可能出現管線、管道只有70%裝得進悶頂空間的低級錯誤。對於這樣的矛盾存在,您想想,這當中是不是有人沒講真話。

  寫這篇博文的目的不在於指手劃腳的對當事人指述誰是誰非,也沒有預設立場的為哪一方翻案。我們藉由一些合理的假設,討論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專業上應有的做為,希望能拿這個案例的教訓做為我們日後的借鑒。從這裡也能看出應用“專案整合交付”(Integrated Project Delivery, IPD)交付模式的好處,設計、發包、建造不再以前後串列的方式的進行,而是成為重疊互補的進程。在設計階段就邀集業主、未來施工階段的各工種承包商與安裝承包商甚至運營單位加入,藉由他們提供的經驗與實踐需求,先完成管線整合以後再生成施工圖紙,這才是真正能避免返工誤工以及獲得提升工程效率的積極做法。再做最後一個假設,假如當初這個案例用的不是DBB(設計-發包-建造)交付模式,而是採用IPD交付模式進行,您認為結果會是如何?

  BIM反思錄就寫到這裡暫時擱筆,隨著BIM的風潮與相關技術的不斷引進,潮起潮落的過程中,在那片新舊思維交替的潮間帶,還有很多值得討論的材料,日後有機會我們再繼續研討。BIM的應用自成體系,絕非買回軟體學會建模就能那麼簡單的切入現有規制當中並且運作無礙。推動BIM普及化,不能只一味訴求BIM的光明遠景而避諱討論它跟現實間的衝突與矛盾,否則難保不會歧路亡羊不知伊於胡底。子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我們真該用心為BIM應用的深度和廣度規劃出完整的路線圖做為發展方向的指引,軟土深掘才能讓BIM在這個國度裡真正的落地生根。

BIM反思錄(三)

作者:數碼阿叔/柏基建築師,歲次壬辰年良月寫於台北
本文原發表於作者的新浪博客,2012-10-11

從美國首件涉及BIM的訴訟案談起

  在美國有一所大學興建一座生命科學樓(life-sciences building),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訴訟案件。工程發生訴訟不稀奇,但由於這個案例涉及到建築師與MEP工程師等所組織的設計團隊在設計過程中應用了BIM,並且成為美國首次因為BIM招致索賠的案例,所以在美國建築行業中格外引起注意。在敘述事件的整個經過之前,我們先說說結論。事過境遷後,涉及這個事件理賠的保險公司Randy Lewis先生說了下面這段話:
“The creators of BIM claim its use reduces risk, and indeed it can—like any other tool, if it is used right. If you don't use BIM correctly, you can get into trouble.”

我把他的意思試譯成中文,可以這麼說:
“應用BIM創建模型的人宣稱用它能減低工作中的風險,如果能正確的運用它,事實上就跟其他任何工具一樣,的確能減低風險。但是如果你運用BIM的方式不當,那麼你就會惹上麻煩。”

  首先披露這個訊息的是在2011年5月,由Nadine M. Post女士在Engineering News-Record網站上發表的博文:名稱叫做《虛擬設計與施工的警示故事》
"A Cautionary Digital Tale of Virtual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http://enr.construction.com/buildings/design/2011/0523-acautionarydigitaltale.asp 

接著很快的Architectural Record網站轉載了這篇文章,把標題改成了:
《BIM訴訟提供了警示性故事》"BIM Lawsuit Offers Cautionary Tale"
http://archrecord.construction.com/news/2011/05/110519-BIM-Lawsuit-1.asp

  如果各位BIMer有興趣,不妨到上述兩處鏈接的地址去看看文章後面的那些評論(comments),參與評論的都是身處第一線的設計與施工的從業人員,其言辭赤裸裸的沒有經過任何化妝,雖然他們中間許多並非BIM軟體的用戶,但是面對建築行業原則的堅持,其激昂的程度不亞於咱們的微博,扣除習慣於閱後沉默飄過不留鴻爪的大多數瀏覽者,這個案例受到美國建築業界重視的程度可見一般。當今世道混沌,廣告包裝鋪天蓋地,BIM和號稱total solution的建模軟體之間究竟誰在綁架誰,確實還說不清道不明。我們整天看到的是宣稱BIM能做這樣、能做那樣的種種說法,但是那些雲裡霧裡的東西可曾真的在你的工作電腦中出現過並且為你所用?凡我BIMer同志們真該多關注行業基層的真正聲音。

  那篇博文的內容根據的是保險業者的說法,敘述索賠的原因以及解決的經過,說是對其他使用BIM的設計工作者而言是個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例。文章發表以後受到美國建築業界的矚目,在兩處網站上都產生廣泛的迴響,合計出現了將近150條的評論,其中大部份評論都不認同保險公司迴避審判的搗漿糊(和稀泥)做法。保險公司基於自身利益輕率的妥協,協商的結果使得建築師、MEP工程師和承包商一起分攤了承包商在工程施作上的索賠金額,開啟了建築師與MEP工程師對原本屬於承包商責任範圍的“Means & Methods”(建造手段及施工方法)擔負了責任的判例,其影響會是深遠的。

  整個事件發生的經過在那篇博文中敘述得很簡略,並且是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說事,因此難保有些真實的情況因為立場的關係而遭到忽視或隱匿。

  涉及這個案例的建築物是美國一所大學新建的一棟生命科學樓,當事人包括業主(那所大學)、設計建築師(以及MEP工程師)、承包工程施工與安裝的總承包商等,當然還包括一家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是一家名叫XL保險公司的丹佛分公司,它們對領有證照的建築師與工程師提供“專業責任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PLI)。透露這個案例部份情節的正是這家保險公司裡負責預防損失與客戶教育部門的副主管Randy Lewis。

  發生問題的原因和處理過程聽起來並不曲折,在施工過程中,當承包商組裝到大約70%的管線時,佈設完成的管線已經超出了“悶頂”(Plenum,指天花板上方直到上層樓板底的空間)的範圍,換句話說剩下30%的管線裝不進天花板(吊頂)裡面。承包商因此一狀將業主告上法庭索賠,業主轉而起訴了建築師,打官司啦!於是這家XL保險公司上場,處理索賠談判事宜。而保險公司對這件索賠官司處理方式是迴避了審判的程序,居中穿梭調解,達成以金錢和解收場做為裁決的根據。至於最後解決的條件,據說是一筆金額相當大的賠償金,共計數百萬美元,由建築師、MEP工程師以及承包商分攤。

  承包商為何要提告?這是個好問題,那家保險公司並沒有說明原因,不過我們用膝蓋想也能想得出一個大概。按圖施工是承包商的責任,空間用完了還剩下30%的管線該怎麼辦?降低天花板?恐怕業主和建築師都會跟他翻臉。那麼把已經安裝好的那70%管線都拆下來重新安裝?那可是一大筆費用不說,耽誤了工期還得罰款。當然損失最小的方式就是選擇控告業主,我按照你發包給我的圖紙施作,管線裝不進你指定的悶頂空間裡,你得賠償我的返工和誤工的損失。最終這個問題是怎麼解決的,我猜想應該是拆下已經安裝好的管線重新佈管,否則這個官司也打不起來。如果承包商沒犯錯,那麼是誰犯了錯?

  雖然這在美國只是個民間常見的民事索賠官司,也不涉及什麼公共危險問題,通常民事索賠官司在保險公司介入下絕大多數也都是以和解收場。然而這個案件比較特別,它是美國第一件涉及BIM應用的訴訟案件,因此倍受建築業界的重視。根據保險公司的說法,事件的導火線在於建築師與其MEP工程師運用BIM三維模型完成佈設MEP管線工作,而且在發包時,建築師並未告知承包商,這些管線排列得非常緊密(原文為“extremely tight fit”),施工時必須遵循特定的安裝順序(原文為“a very specific installation sequence”)施作安裝。並且保險公司事後表示:

——“應用BIM創建模型的人宣稱用它能減低工作中的風險,事實上就跟其他任何工具一樣,如果能正確的運用工具,的確能減低風險。但是如果你運用BIM的方式不得當,那麼你就會惹上麻煩。”

  保險業者說得很簡略,但是我們從建築專業的角度來看,所有的說明中並沒有對幾個重要的問題點有所澄清:
(1) 為什麼要迴避審判?不當和解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
(2) 為什麼管線無法全部安裝進悶頂空間裡?設計團隊為什麼沒有向承包商做技術交底?
(3) 所謂將管線“排佈得極為緊密”是什麼意思?設計團隊是否具有足夠的工程現場實務經驗,真正瞭解管線間必須保留的間距?另外,保險業者說必須遵循“特定的安裝順序”,何謂特定的安裝順序?
(4) 整合管線該由誰做?這個案例中到底有沒有做過“機電整合界面圖”(Combined Service Drawing, CSD)、“結構機電整合界面圖”(Structural ,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SEM)及“施工界面協調計畫”(Coordinate Installation Program, CIP)?這些都不是BIM時代才有的新東西,實際上所謂CSD/SEM已經使用不下數十年了,只是以往是利用二維圖紙透過人工計算操作,即使其精確度不及當前利用三維模型操作,但是無損其在工程中的必要性。

  對於上述這些問題,我們得仔細掂量一下厲害關係。莫道這樣的場景日後不會發生在你我的身邊,由於專業知識的不對等,以往不論設計方或施工方在工程中捅出了摟子,因為業主方大多對工程技術不那麼在行,比較容易唬弄一下遮掩過去,反正一切現場解決,業主方即使不高興也多半摸摸鼻子罵兩聲就算了,不會認真追究。但是到了BIM時代,業主方不懂沒關係,花錢找一家懂得BIM的諮詢公司來代替業主管理專案進行,不但設計方與施工方憑空多出來一個婆婆管,而且在建築資訊模型下,一個蘿蔔一個坑,任何錯漏碰缺恐怕都無所遁形。原先施工方在圖紙與實做數量中間能沾點便宜的灰色地帶,也因為貫徹4D和5D而…沒了!利潤透明化將導致利潤緊縮,使得施工方將更加計較圖紙的錯漏和工期。見葉落而知秋意,您保證日後咱們這裡不會同樣出現訴訟的情景嗎?

下一篇博文我們將接續討論這個案例,為什麼要迴避審判?不當和解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請繼續關注:BIM反思錄(四)《人不為己,天誅地滅》

BIM反思錄(二)

BIM反思錄(二)
作者:數碼阿叔/柏基建築師,歲次壬辰年良月寫於台北
本文原發表於作者的新浪博客,2012-10-9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

  話說當前興起了一股“建築資訊模型化”(BIM)的風潮,被說成是建築業界的一次產業革命,當然也有人硬要說成是第三次工業革命,並且不加入BIM的行列就將被淘汰。(好吧!那麼在第二次的時候淘汰了誰?) 今天能跟BIM沾親帶故的各款應用軟體也如同雨後春筍般冒將出來,賣軟體的不住伸手四下招徠,訴說著俺才是老字號,一面比劃著建築世界未來的美景。變革肯定是有的,但並非起於一夕之間,而是隨著時間牽拖而漸進生成,說它是個願景也好。固然建築界中不乏冷漠以對者,他們面對任何變革的態度都依然故我,照例老神在在、不為所動。但是的確有許多建築業者看出其中的巧妙端倪而跟著上馬,他們面向BIM的態度則各有不同,其中有立馬撂了舊挑子義無反顧大幹快上的,也有那種摸著石頭過河邊走邊試深淺的,當然也有像在公園裡模仿人家打太極拳雖有形卻無神的,總是建築界中應用BIM的從業人員日漸增多,搞設計的、搞施工的、搞運營的、甚至搞投資的都有。在軟體商營銷策略的巧妙包裝下,讓已經上馬的業者咸認為有了BIM以後,就如同曾國藩在日記裡說的一樣,“從前種種,譬如昨日死;以後種種,譬如今日生也。”用上了BIM就像是走上了充滿陽光的康莊大道,但在現實中真的是如此順風順水嗎?

  在BIM問世之前,我們使用二維CADD少說也超過了20年光陰,甚至在CAD出現之前,趴在圖板上以手工製圖經歷的年代更為久遠,二維設計和CAD真的有如推銷BIM軟體那些人所說的那麼不堪嗎?如果真是,那麼今天城市中滿坑滿谷的高樓大廈又是怎麼蓋起來的?那些房屋可曾缺隻胳膊斷條腿的嗎?實際上,二維設計載體經過多年的應用已經發展得非常成熟,並且在建築市場上早已形成了完整的運作與規範體系,相關的產業鏈之間也擁有公認的遊戲規則。如果說今天BIM的介入,搞出這種三維模型相對提升了整個專案建設的效率和品質,這一點是讓人肯定的。然而設計載體工具驟然改變,勢必衝撞既有的規制,這一點也是不容否認的。

  當今電腦軟體與硬體的性能不斷更新,有效的實現了三維模型應用,原先存在設計人腦海中的設計構思,被移植到電腦的虛擬環境中,經由視覺化出現在顯示器螢幕上,開啟了工作整合、實時分享與協同工作的門戶,BIM帶來的真正效益在於協同工作(collaboration)提升效率而不是免除錯誤。但是人的思維終究跟不上電腦的處理速度,人很快就在大鯨魚式的應用軟體裡失卻完全掌控的能力,按下了鍵盤後,除了顯示器畫面上的改變以外,恐怕很少人清楚的知道,以自動化之名,電腦在台前幕後究竟還幹了哪些你所不知道的事情,迷信軟體萬能的後果是難以預料的。

  在設計過程中,透過人機界面往返操作,真正改變的是這個建築案件的設計內涵。如果使用者因為迷於絢麗的軟體功能而操作失當或失格的時候,引發的問題可能比想像中更大。電腦對操作者是忠實的,默默執行命令不會偷懶犯錯,它只會在承受不了折騰的時候自殺(當機給你看),頂多順便毀掉正在折磨它的那個三維模型。會犯錯的是驅策它的人類,人類的心智很容易被自我認同所蒙蔽,所謂“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不論是輔助設計還是整合施工,如果建築工作者本身在建築上的專業基本功不足、現場實務經驗不豐,不能期望在有了電腦和BIM加持以後,就能搞出不帶“E&O”(錯誤和遺漏)的圖紙來,相反的在圖紙中可能夾藏的是自己難以覺察的深層次設計失誤。換句話說,建築工作者本身在專業水平上的能力不足和誤判,會因為使用了BIM而不由自主的曝露出來。

  說到這裡,可能有些本著BIM至上的朋友已經按捺不住,準備把槍口指過來:「我們是搞設計的耶,要求我們具備施工層級(Construction-Caliber)的專業經驗太過份了吧?」 但我即使中槍也不得不說的是,即使你的專業水平能動手畫出一棟建築的各層平面圖和各向立面圖,但你需要的是能夠獨力畫出整棟建築從基礎到屋頂包含施工做法大樣的1/10或1/20比例外墻剖面圖(※請注意:我指的是要能符合1/10或1/20所必需具備的詳細內容),並且要畫得跟現場實際施工結果同樣正確無誤。如果您沒本領獨力做到這一點,那麼給您BIM軟體你照樣構建不出正確的模型來。在三維虛擬環境下操作建築設計,不論您使用的是哪一路三維軟體,過程就跟在真實世界裡蓋起一棟房屋所面臨的狀況一樣,從基礎墊層一路往上直到屋頂避雷塔尖,從整體結構骨架到內外飾面細節,即使拱券山花也一樣都不能少,想要做到這些靠的是深厚的現場實務經驗積累,這是單從書本上學不到的。會建模跟會運用模型操作設計是兩碼子事,搞建築設計的如果沒有親自在工程現場待過,切切實實的“跟過”建造與安裝的全過程,您說自己設計的東西都能一筆不改的順利蓋得起來,恐怕只有您自己會相信。因而建築設計者不要把責任都推到結構或MEP設計師身上,說他們做出來的結果跟您預想的差異很大,建築設計者要有足夠的專業判斷能力,預先給結構與MEP保留出足夠的空間尺度,合理的容納結構構件與MEP管線設備,絕對不能只顧自己耍得清爽,而把那些崎角旮旯的殘餘空間丟給結構與MEP設計師說 :「就這些了,拿去湊合著用吧!」

  應用三維軟體操作設計跟昔日運用二維軟體的實質過程天差地別(※我說的是構建三維模型“操作設計”,不是指看著畫好的二維施工圖建立三維模型那種抄圖建模的做法)。今天建築業界在某些業者急於圈地佔領市場的心態下,造成部份使用者迷信BIM這類三維軟體已經自動化到無所不能,形成了“過度期望”(Excessive expectations)和“過度自信” (Overconfidence)的迷思,以致於看起來完整的模型中卻可能潛藏著無法順利施工的隱患,而在設計當時操作設計者甚至無從判別施工可行性。模型裡的失誤,帶動信息的失準,生成二維施工圖紙的可操作性可能還比不上往昔應用CAD的年代。

  設計載體的差異,衝撞既有的建築體制和行業遊戲規則是必然的,不容否認,當前從建築規範、管理體制到建築專案中的角色權責,林林總總都是以往基於二維設計載體(CADD與手工製圖)的運用所制訂的。今天大家都很自豪已經進入了BIM時代,是否該平心靜氣的思考一下為何要應用BIM,我們的設計與施工體制架構該怎麼因應BIM的需要而做最佳化的調整。

  由於建築業界對BIM能耐(Capability)和成熟度(Maturity)的認知還缺乏足夠的機會去養成和磨練,對於拿三維建築資訊模型做為載體,跟現行基於二維載體的規制間存有多少窒礙與齟齬,在我們浮躁的奔往雲端的途中,甚至還沒有足夠的時間去做有系統的審視,我們建立的模型究竟是不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建築資訊模型,還是僅止套用可視化之名做為視覺展現的三維模型。別跟我說應用在三維設計中的模型不需要精細化,不包含細節的模型必然有所欠缺或失準,如果一味削足適履的去迎合軟體性能的不足而自我設限,那麼您根本搞不清楚您的模型裡究竟缺少了些什麼?細節不足的設計在工程進行中的引爆點在哪裡?也別跟我說當前大家都還習慣於“現場調整”的那套說法,如果把這些歷史遺留的現象當成是職業上的必然,那麼應用BIM就只是個形式,比誰把氣球吹得更大。

  BIM必須搭配適當的交付模式才能見其所長,不可諱言的,當前我們絕大多數的建築案件還是在運用傳統的“設計-發包-興建”(Design-Bid-Build, DBB)交付模式,業主分別跟設計方與施工方訂立合約,業主跟設計方之間既是合作者又是合約對造關係,設計方跟施工方之間也沒有相互依存的關聯。DBB交付模式在國內外都運用了很多年,順利執行完成的案例也多得不勝枚舉,雖然規制本身具備正面的價值,但由於在DBB交付模式下各參與方各據立場,缺乏相互信賴的基礎,在工程責任的制約下,各方也缺乏相互支援的動力。如果設計方(或施工方)讓業主產生了過度期望而忽略自己的作為能力不足,就可能導致自己惹上災難性的後果。

  於是現今許多人開始大力提倡“專案整合交付”(Integrated Project Delivery, IPD)這種新的專案交付模式(※又是從外國引進的),把業主、設計、施工、運營各方以及BIM一起綁進專案的設計過程中,說是成敗功過大家都有份,希望能藉此一舉解決往昔那些“無休止的設計變更、錯誤與誤差、工期拖沓冗長、生產效率低下、協調溝通緩慢、工程費超支…”等等問題,並且高調宣稱它是個完美的解決方案。的確,根據外國對IPD的定義和作法,其效益要比DBB模式相對高出不少,然而IPD要成功的實踐,參與者各方的心態能否捐棄私心,化小我為大我,能在工作上配合無間是左右其成敗的關鍵。所謂“一方水土養一方人”,這也跟各地區由來已久的建設習性、運作慣例、甚至行業潛規則都有著密切的關聯性,在外國能成功的實施不代表在咱們這裡必然行得通。(※還是那句老話,切莫拿極少數成功的案例當成業界普遍性的表現)

  IPD說穿了這是統一陣線的做法,看起來似乎是形成了雨露均霑的利益共同體,然而私底下還是各有盤算,參與方各自都想多得些銀子,別人多賺了可不會分點給你,自己的那一份是賺是賠還得自己下功夫,實際上既是合作又是對立的業態本質並沒有改變多少。假如設計方或施工方在BIM應用中達不到原先向業主宣稱的天大效益,或者工程中出現了任何非預期的技術失誤或財務困頓致使中間有人掉鏈條或者扯後腿,誰也無法保證屆時IPD會不會半路散架子,各參與方之間會不會因此而興訟索賠。

  別以為我只是嚇唬您,晚近就有一件在DBB交付模式下跟BIM有關聯的索賠案例,雖然發生的地點在美利堅國,但誰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我們的身邊也會出現相同的情景。有句話說“人無遠慮,必有近憂”,因此即便是未雨綢繆,我們也要仔細探討一下這個被稱為BIM索賠案首例的前因與後果,做為推展BIM應用的借鏡。

※未完待續:BIM反思錄(三)《從美國首件涉及BIM的訴訟案談起》

BIM反思錄(一)

BIM反思錄(一)
作者:數碼阿叔/柏基建築師,歲次壬辰年良月寫於台北
本文原發表於作者的新浪博客,2012-10-8

相濡以沫,不如相忘於江湖

  當我們討論一個行業的業態的時候,應該關注的是行業裡普遍性的狀況,而不是僅拿少數企業的特別表現來說事。刻意突顯少數特別案例的成功而忽略行業普遍性的表現,只會遮掩行業真正的樣貌,對行業的整體發展和提升並沒有助益。今天我們建築業界面向BIM最大的問題是把少數個別企業的實踐嘗試宣揚成普遍性的業態水平,造成許多企業急於仿效別人外在的靚麗表現,卻忽視其內在實力的成長歷程,導致看起來光鮮亮麗的績效背後可能隱藏著見不得光的缺憾。雖然BIM的實施導則正在制訂中,當前業界裡各搞各的也沒有什麼共識和一致性的遊戲規則,但是重點在於這個行業所涉及的業主、設計、施工、運營維護等等諸多企業他們的心裡除了願景之外,是否同時擁有激情和使命感,準備好如何面對即將到來的變革沒有。BIM不是其中哪一個角色就能獨力撐得起來的,如果老想著讓別人走在前面披荊斬棘而自己跟在後面揀現成的便宜,那麼BIM在我們這裡將是沒有明天的。

  當BIM介入建築行業運作的時候,原先存在於項目建設各階段間各自為政的藩籬無可避免的要被打開了,為了好好伺候這個建築資訊模型,讓它能有效的貫穿項目建設各個階段,包括業主、設計、施工以及運營管理等各參與方都得多做好多工作,延伸到原先不屬於他(或者說曾經遷延躲避)的工作領域。模型只是被動的資訊載體,BIM把各參與者變成用線繫在一起的螞蚱,任誰都單個兒蹦不開,唯有溝通…再溝通、協調…再協調,以及一起面對永遠解決不完的問題,這才是BIM實踐精神的所在。BIM猶如一條船,各個參與者都是不可或缺的槳手,船要航行得順利,有賴於各個參與者之間結合成團隊並且無私的協調合作(Collaboration)。今天眼看有些設計方把建立的模型捂著不交付給施工方,完工時施工方也沒有竣工模型傳交給運營方,仍然拿著二維圖紙甩給接棒的下一手。沒有開放的心態,名義上應用了BIM,實際上所幹的事跟往昔二維CAD時代沒什麼分別,從專案建設的角度來看,用兩套規則做同一件事,能說BIM帶來的效益是多麼優越嗎?是故“相濡以沫,不如相忘於江湖!”

然而,BIM絕不是安裝了軟體立刻就擁有的技能,也不是僅僅學會了建模就此蛻變成風生水起的實踐者。如果你只是想拿BIM急功近利的當成搖錢樹去賺取些機會錢,那麼在當前混沌的建築圈子裡的確可以撈到一點銀子,但是誰都看得出來這不是天長地久的買賣。如果你想拿它做為跟你建築本業一世相伴的實戰工具,那麼應用BIM的過程就會如同一條蜿蜒的長路,並非像某些推銷廣告中所訴求的那樣簡單而優雅。建築這個行業中除了業主肯定能發財以外,施工方玩得挺好的也能得些小財。至於設計方,那是個為人作嫁的角色,沒有人能經此發家致富,但是在BIM的應用中設計方卻得付出最多,所以未來還得下多少功夫才能步上正軌,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在你能一拍腦袋之前,你將面對的是“理想太豐滿,現實很骨感”。

創用CC授權條款

文章數碼阿叔/柏基建築師原創作品,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3.0 Unported 授權條款釋出。